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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一经拍卖师落槌,成交行为即告成立,买受人应当场与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后领取拍卖品或当场缴付成交价20%的定金,其余款项从拍卖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方可取回拍卖品。逾期作为违约,已付定金不予退还,作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条:买受人须在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七日内提取所买受的标的,提货费用由买受人自理,逾期买受人应按成交价每天5‰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一条: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资料、图片、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拍卖人为买受人出具的有关拍卖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不构成对拍卖标的担保。买受人应亲自对拍卖标的进行审鉴,以看样为准,并对其竞投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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